本署前為因應各國於疫情期間,皆採取邊境嚴管及飛航限制,爰針對外來人口居留原因消失,因航班限制致無法如期離境者,實施可向本署申請延長30日離臺期限之權宜措施,且無延長次數之限制。
由於目前各國均逐步鬆綁邊境管制,且國際航班多已恢復通航,上開權宜措施應無繼續實施之必要,爰定於111年(下同)5月1日至5月29日為緩衝期間,並於5月30日終止實施,作法如下:
(一)4月30日以前申請者:仍核予延長30日離臺期限,例如於4月23日申請,延長離臺期限至5月23日。
(二)5月1日至5月29日申請者:均延長離臺期限至5月30日,例如於5月10日申請,延長離臺期限至5月30日。
(三)5月30日以後:不再受理外來人口以航班限制為由,申請延長離臺期限。外來人口如因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如期離境,由本署國境事務大隊依「處理旅客因不可抗力事由致逾期停居留案件標準作業程序」協處。
另基於防疫及人道考量,其身分為國民或與我國有一定聯結之外來人口居留原因消失,在居留效期或延長離臺期限屆滿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無須檢附停航證明,逕向本署申請延長30日離臺期限:
(一)兼具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身分。
(二)其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或經註記之同性伴侶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或經許可居留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或外國人。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