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高我國攬才與留才誘因及彈性需要,勞動部於106年7月26日修正發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審查標準),新增外籍專業人士隨同居留之外國籍配偶從事專門技術之部分工時工作,其薪資得以時薪計算,並同時增列外國人從事運動教練、運動員、藝術及演藝工作會商機制,相關規定將於7月28日生效。
勞動部表示,依據現行規定,外國人從事專門技術工作,其每月薪資不得低於新臺幣4萬7,971元。外籍專業人士來臺取得工作許可後,其配偶可以隨同來臺居留,因隨同居留的配偶往往亦屬專業人士,惟因照料家務之需,僅部分外國籍配偶有從事部分工時需求,然實務上部分工時工作,其薪資尚難達到新臺幣4萬7,971元標準,造成外國專業人士的配偶隨同來臺意願降低,不利我國延攬優秀人才。本次修正審查標準及薪資公告規定,新增隨同居留的外國籍配偶來臺受僱從事專門技術之部分工時工作、或受聘僱在臺從事僑外資主管之部分工時,其時薪不得低於新臺幣200元。至於外國籍配偶之工作許可期間,不得逾外國人在臺許可之工作期間。
為促進國家體育發展,外國人從事運動教練新增(ㄧ)具有各該國際單項運動總會核發之教練講師資格證書,並經該總會推薦,(二)具有動作示範能力,並經各該國際(家)單項運動總(協)會推薦者等二款資格,另外國人從事運動教練及運動員,則比照專門技術工作新增會商機制,即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者,即可符合資格,以增加引進人才之彈性。
考量國內藝術及演藝工作之多元化發展,本次修正同時新增會商機制,對於外國人從事藝術、演藝工作資格條件以及工作場地,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者,得免附相關證明文件。
勞動部表示,雇主自即日起即可依修正後之新規定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申請。本次修正法令相關資訊已置於發展署的「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http://ezworktaiwan.wda.gov.tw/)中「公告及解釋令」項下,歡迎民眾查詢,或可撥打勞動部電話客服中心02-89956000洽詢。